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62號
PCDV,106,補,156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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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李燦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963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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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