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11號
PCDV,106,補,141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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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高劦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鴻精密工業
  有限公司、趙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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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