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32號
PCDV,106,補,1032,201705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陳瑞玄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被   告 陳新基
      游榮次
      游榮久
      游榮聰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4,107 元【計
算式:(257 地號部分:332.6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5,000 元
元×原告應有部分59/39620)+(261 地號部分:677.91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335,000 元×原告應有部分59/39620)=504,107
元,有新北市三重區257 、261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
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