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更一字,106年度,2號
PCDV,106,聲更一,2,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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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相 對 人 李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因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所為106 年度聲更一字第2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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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