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17號
PCDV,106,聲,117,201705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簡宏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坤義呂濬峰李進益間租佃爭議事件(
106年度訴字第1044號),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共同被告陳永年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目前由 台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家上字第373號審理中。該確認繼承 權不存在之訴訟結果,將影響其本人及共同被告林秀梅等人 是否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4號訴訟當事人適格問題,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停止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1044號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既明定法院得命中止訴訟程序, 則有同條項所定情形時,應否命其中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 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命其中止(參照最高法院 28年抗字第164號民事判例意旨)。又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 1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但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 本可自為裁判,若因中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 時,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宜(參照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0 5號民事判例意旨)。經查,縱聲請人所述台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家上字第373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係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1044號租佃爭議事件之法律關係成立依據,然該繼承 權爭執可由本院自為審酌,為免因中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受延 滯之不利益,本院自由裁量不停止訴訟程序,爰駁回聲請,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