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重交附民字,106年度,3號
HLHM,106,重交附民,3,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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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施瑛娟 
兼訴訟代理人 趙華雄 
被   告  黃明夷 
       黃君榮 
       徐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德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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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