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23號
PCDV,106,消債聲,2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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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玉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蔡爾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六年三月起至民國一○六年八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六年九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 1 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聲請人自101 年6 月18日 起履行更生方案迄今,均未曾延誤。聲請人原任職於第三人 普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泉公司),並由該公司 派駐於天母棒球場負責機電維護,惟普泉公司嗣後未能繼續 得標,故未再聘用聲請人。聲請人參加職訓中心之職業訓練 結訓後,於105 年8 月4 日任職於第三人信盈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信盈公司),迄至106 年2 月14日因該公司負責 人表示聲請人無相關執照,對於公司接洽業務產生不利影響 ,希望聲請人自願離職,聲請人遂與信盈公司協議未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聲請人實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困難。聲請人自成立更生方案以來即兢兢業業,惟因 自身之專業證照不足,工作未能穩定,前已成功報名參加「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之冷凍空調技術應用乙級 檢定輔導班,課程自106 年3 月15日起至106 年8 月29日止 ,期能精進工作技能,並取得專業執照,以覓得穩定工作, 履行更生方案。為此,爰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 6 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00 年8 月4 日聲請消債條例之更生事件 ,經本院於100 年10月12日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175 號裁 定准予更生在案,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亦由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01 年5 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 號裁定 認可確定等情,有本院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 號裁定 書、確定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更生事件卷、更生執行卷核閱無訛,堪信屬實。又聲請人主 張其曾先後任職於普泉公司、信盈公司,離職後現報名參加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之冷凍空調技術應用乙 級檢定輔導班,課程自106 年3 月15日起至106 年8 月29日 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普泉公司勞動契約、離職證明書、勞 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報到通知單、職業訓練契約書 、學員證各1 份附卷為憑,亦非無可信,堪認聲請人有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困難。從而,聲請人 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 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斟酌其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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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