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38號
PCDV,106,消債清,3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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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汪子琳(原名:汪秀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零陸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星輪商行有限公司或營利事業 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 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 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 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就聲請人主張有保險三張部 分,應提出保險契約書,及陳報該保險費繳納方式暨數額 、保險金額、效力,以及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倘提 前解約,解約金之數額為若干等相關證明文件。(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 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



、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 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 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陳明共同居住之人數、關係及房 租費用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汪李麗貞就該扶養 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略)、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 汪李麗貞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提出汪李麗貞之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3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五、應提出對債權人甲○○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 。
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七、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八、應提出聲請人之女黃○○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3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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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輪商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