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52號
PCDV,106,消債更,152,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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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黃慶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捌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6 +1 )×10×34元=2,38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
  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提出更生聲請前2年每月支出預付卡300元之依據,
  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雙親,每月扶養費各1,000 元云云,請
  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
  扶養費1,000 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實際支付上開費用之
  依據。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雙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
  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
  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應詳實陳報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㈠請陳報聲請人自任職於力弘企業社104 年3 月至迄今之每月
  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並檢附薪資條或轉帳
  存摺內頁為證。
 ㈡聲請人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
  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
 ㈢若聲請人有其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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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