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37號
PCDV,106,消債更,137,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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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彤岫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7+1)×34×10=2,72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應補正提 出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3號消費者債務清理 法院前置調解事件中之聲請狀暨附件(附件如已提出則免陳 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試行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方案 暨債權明細表、該案歷次調解期日之筆錄、本院核發之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等件到院。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3年9月10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六、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速得驛有 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股東,請說明債務 人擔任上開公司股東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是,應提出上開營利 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 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 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1月起至106年1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 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 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1月起至106年1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 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 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 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負擔房租5,000元、膳食費7,500元、交通費1,000元、 電話費900元、勞健保費715元、醫療費60元等項,是否仍 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 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一一、本件據聲請人陳報患有癌症等語,雖已提出診斷證明書為 證。惟仍應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 ?是否仍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上開病疾是否 影響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如是,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 症狀、或造成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或再行出具相關 醫院或主治醫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 達影響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 證。
一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月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1月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
一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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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