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6年度,4號
PCDV,106,消債救,4,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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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國漢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麻敏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
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再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定有明文。而該62條規定乃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 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 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認定 其無資力,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審核准予扶助,有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在卷以為釋 明,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 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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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