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05號
HLHM,106,聲,205,201709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憲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憲彰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憲彰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21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選上更一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