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侵上訴字,106年度,10號
HLHM,106,原侵上訴,10,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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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鄧忠雄
選任辯護人 王政琬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鄧忠雄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鄧忠雄(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 222 條第1項第3款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逃亡 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9 日執行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至106 年10月18日即將屆滿, 而本院於106年9月27日訊問被告,被告坦承犯行,認前項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6 年10月19日 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張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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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