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6年度,12號
PCDV,106,司簡聲,1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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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昌億
相 對 人 龍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范子誼
相 對 人 范宏文
      黃素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 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或無人回應,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退郵 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又郵件之招領逾期,或確因受領郵件之 人已遷徙不明,或僅因受領郵件之人暫離未返,未可逕與所 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一概而論。經查,本院依職權函新北 市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址地,該相對人確已遷 移戶籍址地,此有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覆附卷可稽。是 相對人之住居所確為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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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