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容綺律師
參 加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上訴人 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智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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