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相 對 人 沈建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 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 裁定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六○六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 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 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之系爭本票係沈建堂所簽發,而其業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十九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證,則依上 開說明,相對人執系爭本票聲請對沈建宏之繼承人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