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再字,106年度,37號
TNHV,106,聲再,37,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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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7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再審相對人 中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確定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8
號)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而聲請 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提出之 書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明 不服,雖其名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 為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依 法視為聲請再審,已如前述。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再審聲 請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亦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8月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補提委任狀,該裁 定已於106年8月10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再審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一紙在卷足 稽,依上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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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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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