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號
抗 告 人 王重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天禧、洪淑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106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