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6年度,57號
TNHV,106,聲,57,2017090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號
抗 告 人 王重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天禧洪淑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106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