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
債 權 人 林淯宣
債 務 人 郭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關於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4 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計息,但附表均利息起算日
欄未記載,依票據法規定僅得請求自各張票據之提示日即退
票日起計息) 。二、票據號碼TA2798887 號票據之退票理由
單影本。債權人已於106 年4 月2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就請求利息部分未盡釋明之責甚
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