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74號
PCDV,106,司促,937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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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
債 權 人 金勝晟鮮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論
債 務 人 古怡婷即三台雜糧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貳萬叁
  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所提
  出遭退票之支票,發票人為古怡婷個人或由其擔任商號負責
  人之三台雜糧行。債權人雖稱佘文斌古怡婷之配偶、佘海
  臺、許秋娥佘文斌之父母,四人共同經營三台雜糧行,負
  責商號之承購、會計、交易買賣等事項,然並未提出相關資
  料以為釋明,僅泛稱依常理與地方風俗習慣,商號乃家族事
  業共同合作經營之,故債權人就佘文斌佘海臺許秋娥
  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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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勝晟鮮蛋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