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
債 權 人 金勝晟鮮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論
債 務 人 古怡婷即三台雜糧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貳萬叁
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所提
出遭退票之支票,發票人為古怡婷個人或由其擔任商號負責
人之三台雜糧行。債權人雖稱佘文斌為古怡婷之配偶、佘海
臺、許秋娥為佘文斌之父母,四人共同經營三台雜糧行,負
責商號之承購、會計、交易買賣等事項,然並未提出相關資
料以為釋明,僅泛稱依常理與地方風俗習慣,商號乃家族事
業共同合作經營之,故債權人就佘文斌、佘海臺、許秋娥之
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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