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73號
PCDV,106,司促,9373,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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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 權 人 金勝晟鮮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論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古怡婷即三台雜糧行佘文斌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古怡婷即三台雜糧行佘文斌發 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以同一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向本 院重複聲請,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對債務人古 怡婷即三台雜糧行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另對佘文斌之聲請部 分,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 正其亦參與商號經營之證明文件,債權人固於106 年4 月25 日具狀補正,然僅泛稱依地方商號經營之風俗習慣,佘文斌古怡婷之配偶,自有參與經營之情形,並未提出他項資料 以為釋明,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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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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