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79號
PCDV,106,司促,8979,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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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債 權 人 許邱菊梅即誠展商行
債 務 人 荃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貳仟陸佰叁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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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