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債 權 人 許邱菊梅即誠展商行
債 務 人 荃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貳仟陸佰叁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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