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莊育豪
債 務 人 富之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樺
債 務 人 鍾旻樺
債 務 人 梁兆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陸拾肆
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債權人關於上開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均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至就聲請狀所
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因聲請狀全文中並無附表存在,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如聲請狀中請求標的所載,有記載請求利息數額及違約金數
額之附表,或補正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數額之記載。」
債權人已於106 年4 月5 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本院自無從了解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之內
容,債權人就該部分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
駁回其該部分利息及違約金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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