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93號
PCDV,106,司促,1429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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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瑞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
  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瑞煌於民國90年9 月7 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
   .71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
   月收取新臺幣(下同)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
   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
(二)債務人王瑞煌應給付債權人79,990元,及自民國93年5 月
   25日起至至自民國104 年8 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 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93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3年5 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79,99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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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