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瑞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
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瑞煌於民國90年9 月7 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
.71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
月收取新臺幣(下同)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
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
(二)債務人王瑞煌應給付債權人79,990元,及自民國93年5 月
25日起至至自民國104 年8 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 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93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3年5 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79,99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