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48號
PCDV,106,司促,14248,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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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魏千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相對人魏千傑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4311780241550287)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4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
   5 月7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3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2.緣相對人魏千傑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 帳號:4636705715845242) ,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 、7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6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5
   月7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2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690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
   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千傑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7546元│1780241550│05月 08日  │      │點二九    │
│  │   │287    │起     │      │       │
├──┼───┼─────┼──────┼──────┼───────┤
│ 002│新臺幣│魏千傑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735元│1780241550│05月 08日  │      │       │
│  │   │287    │起     │      │       │
├──┼───┼─────┼──────┼──────┼───────┤
│ 003│新臺幣│魏千傑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6136 │1780241550│05月 08日  │      │點七九    │
│  │元  │287    │起     │      │       │
├──┼───┼─────┼──────┼──────┼───────┤
│ 004│新臺幣│魏千傑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297 │1780241550│05月 08日  │      │點七九    │
│  │元  │287    │起     │      │       │
├──┼───┼─────┼──────┼──────┼───────┤
│ 006│新臺幣│魏千傑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76944 │6705715845│05月 08日  │      │點九九    │
│  │元  │242    │起     │      │       │
├──┼───┼─────┼──────┼──────┼───────┤
│ 007│新臺幣│魏千傑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31584│6705715845│05月 08日  │      │九九     │
│  │元  │242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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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