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魏千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相對人魏千傑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4311780241550287)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4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
5 月7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3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2.緣相對人魏千傑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 帳號:4636705715845242) ,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 、7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6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5
月7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2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690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
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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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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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魏千傑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7546元│1780241550│05月 08日 │ │點二九 │
│ │ │28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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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魏千傑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735元│1780241550│05月 08日 │ │ │
│ │ │287 │起 │ │ │
├──┼───┼─────┼──────┼──────┼───────┤
│ 003│新臺幣│魏千傑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6136 │1780241550│05月 08日 │ │點七九 │
│ │元 │28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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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魏千傑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297 │1780241550│05月 08日 │ │點七九 │
│ │元 │28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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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魏千傑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76944 │6705715845│05月 08日 │ │點九九 │
│ │元 │24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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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7│新臺幣│魏千傑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31584│6705715845│05月 08日 │ │九九 │
│ │元 │24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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