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93號
PCDV,106,司促,1419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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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何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陸佰貳
  拾元,及其中貳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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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