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88號
PCDV,106,司促,1418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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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官文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叁
  元,及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
  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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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