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李世清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郭文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3,392
元【計算式:(1,174+1,237)平方公尺×3,700元×1/12=743
,3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