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28號
PCDV,106,司促,13628,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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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志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柯志宜於民國94年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552000013304000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8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87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
  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志宜 552│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40278 │0000133040│08月 0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06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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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