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7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林碧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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