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28號
TNHV,106,上,128,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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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賜福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朱正聲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炳旭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233萬37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33萬37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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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