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451號
PCDV,106,司促,13451,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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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51號
債 權 人 許嘉真
債 務 人 黃韻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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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