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374號
PCDV,106,司促,13374,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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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游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及暨
  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麗卿於民國93年08月2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6年12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86,234元整﹝參
  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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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