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5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陳開星即陳昶宏之繼承人(歿)
債 務 人 傅金玉 (即陳昶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傅金玉( 即陳昶宏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昶
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叁佰
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本件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開星( 即陳昶宏之繼承人) 、傅金玉(
即陳昶宏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但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
,其中債務人陳開星已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死亡,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陳開星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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