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225號
PCDV,106,司促,13225,201705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振欣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債 務 人 楊淑惠
債 務 人 賴欣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陸仟貳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五八六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三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欣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