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振欣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債 務 人 楊淑惠
債 務 人 賴欣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陸仟貳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五八六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三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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