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許智勇 原住雲林縣○○鄉○○村○○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465 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A女主張被告甲○○於民國於105 年8 月4 日凌晨4 時 許,侵入其位在雲林縣○○鎮00街00號住處竊盜並乘機猥褻 ,復為防護贓物及脫免逮捕,持刀傷人並出言恫嚇,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就此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被告因上揭事實被訴乘機猥褻及加重準強盜等案件,經原審 判處罪刑,然於提起合法上訴後死亡,經本院撤銷原判決, 改判決公訴不受理,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且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