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59號
PCDV,106,司促,13159,201705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連玲玉即連苑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肆佰肆
  拾貳元,及其中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
  中壹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