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尤達君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 號中華民
國96年9 月6 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捏造罪名,行為人速執行,本案對照比 對,法律10分畢業,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聲請再審。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 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 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 ,法院應先命為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 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 第337 號判例、88年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是聲請再審若 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 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 號確定判決聲 請再審,未附具相關判決繕本及證據,其聲請程序與刑事訴 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不符,且係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 。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