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8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叁佰叁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
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友華於民國93年4 月9 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下
同)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142,331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自民國106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
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