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俊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俊堯於民國93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
4380450141205608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 年04月20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14,664 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
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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