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凱毅(原名顏志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凱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凱毅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 22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