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5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美蓁即王蒔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蒔珍) 於民國(94年05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0,55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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