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改定限制住居之報到時段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70號
TNHM,106,聲,770,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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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榮汶
選任辯護人 楊漢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
字第271 號),聲請改定限制住居之報到時段,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榮汶於限制住居期間原應於每週一、三、五、日晚間7 時至9 時向轄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長安派出所報到之時間,變更為每週一、三、五、日上午7 時至晚間22時。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被告徐榮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 年 度上訴字第271 號),不服上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裁定:「徐榮汶自民國 106 年3 月1 日起,除須依檢察官於104 年5 月7 日逕命限 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000 號之0 之強制處分 外,並限制出境、出海,及應於每週一、三、五、日晚間 7 時至9 時向轄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長安派出所報到 」。
㈡聲請人自限制住居後,均按時於每週一、三、五、日晚間 7 時至9 時向轄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長安派出所報到 ,未敢延誤。而聲請人因家庭經濟拮据,為貼補家用,現已 向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應徵技術員職務,有服務證明書 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但聲請人之技術員職務為 三班制輪班,須輪值大夜班,每日上班時段不固定,故無法 於每週一、三、五、日「晚間7 時至9 時」向轄區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長安派出所報到。為此聲請改定聲請人向 長安派出所報到之時段為每週一、三、五、日之任一時段, 以利聲請人於工作之餘,仍能按日向長安派出所報到等語。二、本院經核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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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