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余漢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叁拾叁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叁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並得於違約第一期收取參佰元、第二期收取肆佰元、
第三期收取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合計壹仟
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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