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債 權 人 沈澄河債 務 人 何綉梅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非向合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而係向何綉梅個人請 求之之原因及法律依據。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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