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713號
PCDV,106,司促,12713,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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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3號
債 權 人 沈澄河
債 務 人 何綉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非向合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而係向何綉梅個人請
  求之之原因及法律依據。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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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