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709號
PCDV,106,司促,1270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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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0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柯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家裕於民國94年1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
  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443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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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