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656號
PCDV,106,司促,12656,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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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5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劉東邦
債 務 人 彭敏玲
一、債務人劉東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貳萬
  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彭敏玲給付
  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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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