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35號
債 權 人 張慶祥
債 務 人 陳建宏
債 務 人 陳汶堉
債 務 人 陳奇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聲請給付金額其中237500元已屬利息,不得再滾入借款本金
中計算利息,請更正請求之金額。
三、本件所附證物僅能釋明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建宏間之
借款關係,請另提出本件請求之給付及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
四、債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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