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44號
TNHM,106,聲,744,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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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正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6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正昊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沈正昊因如 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 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 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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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