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柏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柏濰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施柏濰因如 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 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 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 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